考试工作纪律

发布者:周瑶发布时间:2020-05-22浏览次数:2878

为了保证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课程考试成绩的真实性,特制定本规定,以保证课程考核达到预期效果。

一、考生须知

(一)考前须知

1.获得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办理缓考手续,于考试前持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需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班主任核实、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缓考手续者,必须事先告知班主任和所在学院,由班主任报经学院领导及教务处批准,并于事后将有关证明交教务处。缓考者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补考。

2.学生在正常考试及补考中擅自缺考(既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和毕业补考,须申请重新学习。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3.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校园一卡通、身份证)参加考试。

4.严禁以任何形式打探试题、接触试题。

5.严禁作一切形式的考试作弊准备。

6.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二)取消考核资格

根据《东华理工大学课程考核工作规定》,对于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资格:

1.课程学习缺勤达三分之一以上学时(经批准免听,直接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者除外),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

2.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作业,作业完成量未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或缺交作业三次;

3.未按规定完成课内实验,缺做实验时数达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不及格;

4.平时考核不合格。

(三)考场纪律

1.考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省级及国家级考试必须携带相应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否则禁止进人考场。

2.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人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必须遵守监考人员的指令,出示有效证件,并放置在桌子的左上角;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进人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3.考生除带考试必需的文化用具、开卷考试规定的书籍和参考资料外,不准带任何书籍、纸张、电子词典、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入场。考生就坐后应主动检查座位周围是否有书籍、笔记本或有字迹的纸张等,如发现应及时报告监考教师,否则如被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理。

4.考试时必须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并放在指定位置。

5.学生接到试卷后,应先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文字图表是否清晰等,如有上述情况,可举手向监考教师提出更换试卷,否则后果自负。考试期间如需提问,必须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但不得向监考教师提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6.考生答题时,除试题卡用规定铅笔涂黑答案外,其它应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

7.考试期间,学生一律不得借计算器、尺子、橡皮等文具,如确需借用他人文具,须经监考教师同意,且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8.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交谈议论,不准东张西望,不准偷窥、抄袭他人试卷,严禁交换试卷或纸张,不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否则视为作弊。

9.考生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考卷,以免他人抄袭,否则视为协同作弊。

10考试过程中,除生病和交卷外,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经批准离开者,须有监考教师陪同,并尽快返回考场继续答卷,不得延长答卷时间。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及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若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则按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

11.考生不准代交别人试卷,也不准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视为考试作弊。

(四)考后须知

1.阅卷、评分期间,学生不得向教师打探成绩、不得向教师要求加分,可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成绩,或向学院教务员查询成绩。

2.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及时向教务处及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要求核查试卷,经学生所在学院与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同意,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教务处考务管理人员组织任课教师、教科办主任或课程教学组共同进行核查;经核查确系教师判卷有误,经学院、教务处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在试卷和学生成绩更改登记表上进行更正。

3.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毕业前补考。

二、监考教师须知

L.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迟到、早退、缺席。

2.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

3.所有监考人员、巡视员根据需要佩带相应责任胸卡上岗,未按要求佩带胸卡者一律不准进人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

4.监考教师应于发卷前将学生就座方式公布在黑板上,指挥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座;要求考生将有效证件放在座位旁边,对无有效证件的考生,禁止其参加考试。

5.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必须彻底清场,指挥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个别不接受指挥的考生,则不发放试卷。

6.在发放试卷前必须向学生宣讲有关考场纪律,并在黑板上板书警示语:“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或代替考试,一律开除学籍”。

7.监考教师主要职责是维护考场秩序,无试题解释义务,不得对考生进行任何提示或暗示;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若需延长考试时间,应经教务处或开课学院批准。

8.严格考场管理,对学生作弊及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有权作出处理;对作弊者和严重影响考场纪律者没收其试卷并勒令其退场,收集好有关证据,并做好记录;对轻微影响考场纪律者提出警告。

9.对考场上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对超出监考权限的疑难问题,要请示巡视员后妥善处理。

10.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注意巡查;不得在考场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更不能在无人代理的情况下离开考场。监考人员若有急事需要离开考场,必须经巡视员同意后,由教务处或学院考务管理人员进行妥善安排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11.严禁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包庇考生作弊事实的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务处、学院主管领导会同巡视员研究可决定某门课程或某一考场学生的考试成绩无效:

l)试题泄漏,有一定传播范围;

2)组织不力,制度不严,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蔓延。

1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仔细清点试卷(包括学生已答试卷及空白试卷),确认无误后,将试卷交回指定地点处理;若收回试卷数量与领取、发放时不符,要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追回试卷。

14.认真填写“考场记录登记表”,考试结束后交回指定地点;若考场有作弊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教务处。

三、试题保密工作

1.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工作过程中,不得给学生划定或暗示考试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考试题目泄漏或变相泄漏给学生。

2.在试卷命题、审批、印制、封存、转交过程中,凡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题或变相泄题。

3.严禁学生以任何形式接触试题。

4.如在考试之前,发生试题泄漏现象,应立即替换该门课程考试试卷,保证考试如期进行;如在课程考试之后发现该门课程考试试题泄漏,则取消该门考试课程考试成绩,并安排重新命题、考试。

5.对于试题泄漏事件应严查到底,对相关人员予以严厉处分。

四、试卷评阅工作纪律

1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阅卷。

2.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试卷评阅。

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因个人原因为某个或某些学生提分或故意降分现象。

五、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学生有下列规定中确定的作弊行为之一,由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当场抓获者,或有其他考生检举并有确凿证据者即可做作弊认定,由教务处根据《东华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东华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处理,除按学籍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对首次以抄袭、口头交谈、传递纸条、交换试卷等形式作弊或协同作弊者予以记过处分;

2)对替他人代考者或让他人代考者或双方打手机作弊者,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对考试作弊受处分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作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首次作弊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学生采取不正当手段于考试前获取试题内容视为考试前作弊,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包庇作弊事实视为考试后作弊,均以作弊论处,由教务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3.教师有如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工作纪律:

(1)有意或无意泄漏考试试题;

2)监考时为考生提供作弊条件或纵容考生作弊或包庇学生作弊事实;

(3)监考时对考生进行答题提示;

4)监考时管理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5)试卷评阅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对某个或某些学生进行加分以谋得个人利益,或伺机降低分数对学生进行个人报复。

4.教师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纪委、工会、人事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