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周瑶发布时间:2020-05-18浏览次数:3348

2014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加速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定义

(一)双学位。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修读其它学科门类专业。其主、辅修专业的学业水平均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时取得两个学士学位称为双学位

(二)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过程中,应首先保证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二章 修读申请与过程管理

第四条 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应提前将本学院所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专业名称、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开设学院应在每学年第2学期放假前予以公布。

第五条 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已修课程成绩均在60分以上,可申请修读双学位与辅修专业。

第六条 修读申请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放假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东华理工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将《申请表》转至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批。

(三)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将最终审批情况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并将录取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 修读期间,某门课程已经主修并获得学分,学生可向开课学院申请免修,该课程取得主修课程相应学分。

第九条 修读期间,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若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教学安排有冲突,学生可在考前向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开课学院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随下一年级学生一同考试。

第十条 退修处理

(一)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修读时,应办理退修手续。退修申请由学生向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提出并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擅自退修者,学校对其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已获得的学分不予认可。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一)依据江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收费文件执行。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费手续,未按期缴清费用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习。

(二)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中途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习的,已缴费用不退。

(三)课程免修,不减免学费。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方式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在学院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订,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辅修专业培养计划包括40学分的专业主干课程;双学位专业的培养计划包括40学分的专业主干课程及15学分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三条 培养方式采取单独开班、随堂听课选修等形式,选修人数达到25人以上,原则上须单独开班授课。上课时间为双休日、节假日、晚上或寒暑假。

第十四条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习时间为两年。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籍实行独立管理。由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籍档案和成绩管理。学生修业完毕,由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院将学生的学籍档案和成绩移交给教务处。

第十六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未通过或对成绩不满意者,可缴纳一定费用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选课学习。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审核申请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并报教务处复核;由教务处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满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的,颁发双学位的学位证书(单独发证)。

第十九条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只颁发注有辅修专业的第二专业证书,不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修满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颁发注有主修专业的结业证书和注有辅修专业的第二专业证书。主修专业经返校补考获得毕业证书者,方可换发注有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